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道德品质优良,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业水平评价成绩(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位于班级前30%,除通选课外无不及格科目;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业水平评价成绩(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可位于班级前50%。
四、评审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五、申请与评审
(一)宣传动员与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宣传、评审组织等工作,并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学年中各学院在校生数占学校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学院名额分配。
(二)学院组织申请、推荐与公示。各学院结合评选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符合条件困难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院学生评优工作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查、公示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评审程序、申请人推荐资格进行审查;无异议后,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如有违犯,将取消奖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奖学金。
(三)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学生受奖资格,收回所获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或人员相应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5年9月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如出现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当年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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